1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无 故 与女职工解除 劳动合同
第八 条 企业严 格 执 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 忌 的劳动范 围
第九 条 对从事国家 规定的高 处 、低温 作业和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 度 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应 当 暂 时调 整 ,安 排 合适 工作或 者 给予一到 两 天 的带 薪 休 息
第十 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 常 劳动日 以外 延 长 劳动时间 ; 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医 疗 单 位 的证 明 ,予以减轻 其工作量 或 者 安 排 适 当 的工作
2 第十一条 对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应待遇按下列执行: (一) 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0 天(含产前假15 天); (二) 7 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 分娩时遇有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