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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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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无 故 与女职工解除 劳动合同。 第八 条 企业严 格 执 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 忌 的劳动范 围 。 第九 条 对从事国家 规定的高 处 、低温 作业和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 度 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应 当 暂 时调 整 ,安 排 合适 工作或 者 给予一到 两 天 的带 薪 休 息 。 第十 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 常 劳动日 以外 延 长 劳动时间 ; 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医 疗 单 位 的证 明 ,予以减轻 其工作量 或 者 安 排 适 当 的工作。 2 第十一条 对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应待遇按下列执行: (一) 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0 天(含产前假15 天); (二) 7 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 天; (四)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 天; (五)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价增加15 天; (六) 妊娠期不满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 天至 30 天; (七) 妊娠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 天。 (八)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 周岁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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