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心脏病 【概述】 妊娠期心脏病可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为原先存在的心脏病,以风湿性及先天性心脏病居多,高血压性心脏病、二尖瓣脱垂和肥厚型心脏病少见
第二类系由妊娠诱发的心脏病,如妊高征心脏病、围生期心脏病
【诊断】 若孕前即知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当然不存在诊断问题,但有些患者可无自觉症状而不就医
由妊娠引起的一系列心血管系统的功能改变,可导致心悸、气急、水肿等症状,也可伴有心脏轻度增大、心脏杂音等体征以及X线、心电图改变,从而增加心脏诊断困难
不过,若发现下列异常,应考虑存在器质性心脏病
Ⅲ级以上、粗糙的收缩期杂音
严重的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或扑动、房室传导阻滞等
X 线摄片示心影明显扩大,尤其个别心房或心室明显扩大
超声心动图显示心瓣膜、心房和心室病变
【治 疗 措 施 】 心脏病孕妇 的监 护 1
终 止 妊娠的指 征: 原有心脏病的妇 女 能否 耐 受 妊娠,原决 于 多方 面 的因 素 ,如心脏病的种 类、病变程 度、心功能状况 、有无并 发症等
在评 估 心脏病孕妇 耐 受 妊娠的能力 时 ,,既 需 慎 重思 考妊娠可能加重心脏负 担 而危及生命 ,也要 避 免 过多顾 虑,致使 能胜 任 者丧 失生育 机 会
凡 有下列情 况 者,一般 不适 宜 妊娠,应及早 终 止 : 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以上,或曾有心衰竭史者;②风心病伴有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或近期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者;③先心病有明显发绀或肺动脉高压症;④合并其他较严重的疾病,如肾炎、重度高血压、肺结核等
但如妊娠已超过 3 个月,一般不考虑终止妊娠 ,因对有病心脏来说,此时终止妊娠其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
如已发生心力衰竭,则仍以适时终止妊娠为宜
继续妊娠的监护:心力衰竭是心脏病孕妇的致命伤,而心脏负荷因血浆容量与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