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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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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引言 A 公司(以下简称 A)是一家制造企业,将其生产所需的 1000 件 X 产品委托给 B 公司(以下简称 B)加工,双方协议由 A 公司提供所需 Y 原料 10 吨(单价 10000 元),B 公司负责加工,并提供所需辅料价值 5000 元,收取加工费 20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过 B 公司平常也自购 Y 材料生产 X 构件直接对外销售,销售单价每件 150 元,适用税率 5%(为分析问题方便,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数据不因 X 产品及B 性质不同而变化)。 这类业务虽然比较常见,但其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仍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实践中可能遇到不同的情况,所涉及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也有一定区别。而且,企业也应该注意规范运作,避免财务和税务风险。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税务方面需要注意的关键是要区别受托加工与自制产品。如果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消费品)时,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应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方面,接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精神,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 17%.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虽然没有像消费税方面那样明晰但对于自制销售和受托加工还是应该严格区别,因为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税负会有明显影响。 另外有一个被人们经常忽略的问题是,若委托加工协议约定了应交付加工完成产品的数量,如按合同约定,少交付的产品折价返款或抵顶加工费,或者折抵后续委托业务的材料、加工费等,则相应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三、关于委托方的业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相关内容中有比较明晰的规定,但涉及税务问题视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分而述之(假定 A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发出材料时,应该借记“委托加工物资——Y”,贷记“原材料——Y”,金额为 10000.如果需要支付运杂费等,还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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