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167— 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企业、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18603— 2001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能源计量器具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3.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3.3次级用能单位 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4.1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能源计量范围: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b)输出用能单位、次及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4.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4.2.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4.2.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项考核的要求。GB17167— 20064.2.3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4.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4.3.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NsRp = ——× 100% N1式中: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N1——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4.3.2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4.3.3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 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