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加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加固设计要点王国勤黄振民5.12汶川地震后,地震灾区的大量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震害现象,为了规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建设厅结合四川地震灾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下发了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相关文件。由于鉴定单位、设计单位对于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理解和应用过程中出现偏差,致使一些加固设计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现将加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供设计单位在加固设计中参考。1.加固设计依据某些加固设计图中未明确设计依据,或者设计依据不完整,甚至于有些设计人员未阅读过四川省人民政府226号令、四川省建设厅36号文件,造成加固设计不符合政策规定,不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设计人员应认真阅读、理解、体会相关政府文件的规定,在加固设计中按以下设计依据进行加固设计:1.1《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1.2《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6号)1.3“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1.4原设计图、设计变更文件或竣工图,鉴定报告。1.5川建发[2008]36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规范、规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规范、规程,《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T5059-2008,以及加固设计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指南。2.政策的主要条文理解正确理解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到加固设计科学、安全、合理、经济,结合加固设计中对政策文件中容易引起理解问题的条文说明如下:2.1按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条规定(加固设计的范围规定):应急评估为中等破坏、严重破坏的建筑物,经鉴定需要加固、且具有加固价值的建筑物,按照鉴定结论与鉴定报告的建议进行加固。2.2按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六条规定(加固设计的资质规定):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与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对应的工程加固设计,丙级设计单位只能承担自己原设计工程的加固设计;按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2.3按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固设计的技术规定):2.3.1应急评估或鉴定结论为基本完好、轻微受损房屋,按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通过修复施工,恢复到震前状态。本类工程不需要进行加固设计审查。2.3.2中等以上破坏、具有加固价值的,按照地震后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加固。其中,按照地震后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新修订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地震动参(基本地震加速度、特征周期、设计地震分组等)进行抗震计算(其计算原理、方法可按照第1.5条所要求的对应规范进行计算,也可按照GB50011-2001规范进行计算),对于承载力、变形不满足规定的构件进行加固;按照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加固是指按照川建发[2008]36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规范(即:1992年7月1日以前设计的建筑工程,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1992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之间设计的建筑工程,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2003年1月1日以后设计的建筑工程,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各阶段设计的建筑工程也可以按《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D5059-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进行抗震措施加固。举例:1992年7月1日以前设计的绵竹市某住宅楼,其原设计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6度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加固设计的计算应按照抗震设防分类为标准设防类、抗震设防烈度7度、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特征周期0.40s、设计地震分组二组进行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抗震设防分类为标准设防类、抗震设防烈度7度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