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效合同转换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试论无效合同转换制度 一、 中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近代民法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合同自由原则, 在二十世纪的现代民法上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了挑战, ”缔约自由”被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突出表现之一即是无效合同制度在合同制度中急速膨胀, 充分体现了国家干预私法活动的强劲势头
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 对于保护交易安全、 维护社会正义、 保护弱者、 提高社会效率固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一般来说, 评价某一法律制度是否适用, 主要是看在现实社会环境下, 能否体现该法的立法目标
我们认识无效合同制度的科学性, 同样要从合同法的目标—秩序、 自由、 正义和效率来进行评价
现行合同法的适用现状是不尽如人意的
据统计, 在以往的经济审判中无效合同约占 15%
长期以来,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 合同得不到履行的现象一直十分严重, 人们往往把合同的大量无效归咎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失误
实际上, 在以往的合同实践中, 大量被宣告无效的合同, 有些原来是应该和能够维持有效的
就是说, 有许多原来能够履行并实现合理目的的合同, 被现行的合同法制度人为地消灭了
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包括订约成本、 履约成本和解决纠纷的成本, 以及其它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假如做出统计, 将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
在中国, 合同的大量无效,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
这种体制上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
表现为,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之间逻辑关系不够严密, 文义范围也过于宽泛, 仍可能导致许多合同被不合理地归于无效; 另外, 《合同法》未规定无效合同的救济制度, 使许多本可治愈的无效合同得不到救治而被宣告无效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过度干预
《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均规定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