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2006年8月27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尚没有废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大量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有关企业破产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没有清理或废止
目前,中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
通过司法实践和调研我们发现,《企业破产法》新制度的引入和原有规定有较大调整,司法标准难以把握,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破产债权人利益博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难以把握,维稳压力进一步加大
一、劳动债权及其性质分析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
1《企业破产法》草案曾将劳动债权列在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但劳动债权处在担保物权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获得清偿
这就可能会出现劳动债权因破产财产不足,或在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有物权担保时,仍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的现象
因此,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曾成为在我国破产法制订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新破产法以“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折中方式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
(一)劳动债权的层次化标准及形态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包括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