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法概述案例 1
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 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 300 万元, 后来因为各种原因, 到期未能清偿, 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 可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 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 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 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 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 因事先饮酒过量, 精神恍惚, 汽车失去控制, 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答: 法律关系分为三层: 第一, 乙被撞死, 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此时系民事案件, 由民法调整
第二, 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得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 甲酒后驾车,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 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 于 1985 年 6 月招雇张国胜( 男, 21岁) 为临时工, 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 11 月 17 日, 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 因房梁折落, 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 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
为此, 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 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 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 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答: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