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 ) 228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的通知各市、 县规划局、 建设局( 建委) 、 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随着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 GB50180-93) 》( 以下简称《法律规范》) 的实施, 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的衔接, 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 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根据《法律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 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 保障有效日照时间; 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 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 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 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另外,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 应根据《技术规定》的要求 进一步法律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 各市、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 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 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三、 《技术规定》定于 8 月 1 日起执行。 8 月 1 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可根据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二 00 四年七月六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 总则1.1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 ,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 标准、 法律规范, 结合全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 公路、 河道、 管线等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本规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