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4 号《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 7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条 实施排污许可,应当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的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控源减排及污染治理工作依法进行督促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计划,并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