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 阳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保证工程质 量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我 市 建 设 的 人 防 工 程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人防工程建设的立项呈报、 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第四条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竣工验收。第五条 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九层以下(含九层)民用建筑, 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 小区和统建住宅, 以及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应按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防空地下室。凡应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 建设单位须交纳易地建设费。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 审批手续。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取得省人防设计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法律 规 范 》 和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法 律 规 范 》 及 有 关 规 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须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 签发初步设计审批通知书, 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 再行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 审查合格后, 签发施工图审批 通 知 书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 须 按 市 人 防 工 程 质 量监 督 站 的 审 批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后 , 再 报 复 审 , 直 至 合 格 。第九条 在人防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须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 量 监 督 委 托 , 同 时 按 规 定 缴 纳 质 量 监 督 费 和 设 计 图 复 审 费 。第十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及有关法律规范进行施工, 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并按其意见实施。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孔口设置的防密门, 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施, 均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