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5 月 15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 号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 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 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应当遵循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全面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进展和改革、 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根据规定的职责, 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 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项目手册制度、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 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 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