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本规定自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提高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养, 保证船舶检验质量, 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船舶检验工作包括: 船舶和海上设施( 含船运货物集装箱) 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 相关设计图纸、 技术文件审查。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验船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 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工作,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注册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 渔业船舶两个类别, 每个类别分 4 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报名参加相应类别、 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 交通部、 农业部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类别考试专家委员会, 负责拟定考试科目、 编写考试大纲、 建立考试试题库, 组织考试命题, 并对相关类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 农业部审定相应类别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 考试试题, 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 监督、 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 并符合相应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 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类别、 级别的考试。考试实施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 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者,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分别与交通部、 农业部用印的相应类别、 级别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 由发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