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中)四、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具体界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的前提,而劳动规章制度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保障,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直至解除、终止的过程中,两者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明确上述两者总体区别的前提下,对两者关系还可以具体从内容和效力两个层面进行考察
(一)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在内容方面的关系1
由于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初,许多事后可能发生的事项尚未考虑到,因此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存在着补充完善的可能性
现代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需要向劳动者公布或者履行其他形式的告知义务
劳动规章制度中的劳动条件,“既是公开揭示,应视同雇主给予员工之承诺”,自然应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25]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可能存在重叠,通常发生的情况是涉及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构成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在合同中约定“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条款,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承认劳动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约束
违反了劳动规章制度,即是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情形的存在,形成了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内容交错的格局
在这种交错关系中,实际上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在部分内容上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
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交错关系的出现,部分地是源于《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在第19条中规定,作为劳动规章制度主要组成部分的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纪律被认为是等同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范畴,[26]至少它构成了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7]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对劳动纪律作出承诺,违反劳动纪律即构成劳动合同的违约
就我国目前劳动合同实践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