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涉税行政判决书涉税行政判决书(20XX)龙税法判字第 001 号当事人:甲公司认定事实:一、甲公司于 20XX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未根据规定及时申报其应纳税额,并未及时缴纳税款。二、甲公司未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导致其购买的部分货物无法获得加计抵减税款。三、甲公司于 20XX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未报未缴的税款补缴义务。四、经财务部门查证,甲公司未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填报其纳税申报表格,涉嫌隐瞒或者不报其全部应纳税款项。五、甲公司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清理销售账户,存在虚开支出的行为,涉嫌偷税漏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裁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偷税漏税、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甲公司应当对未缴纳税款补缴滞纳金,并根据未及时缴纳税款的天数、金额计算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并责令限期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甲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发票,否则依法予以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 20XX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甲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缴纳全部应纳税款项,否则根据规定予以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甲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格,否则依法予以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 5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甲公司应当根据规定进行销售账户清理,否则依法予以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甲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75000 元。二、责令甲公司限期补缴全部税款。三、对甲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甲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逾期不申请,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此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人:裁定日期:20XX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