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法 律 规 范 ( GB 50166-92)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 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 炸药、 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 1.0.4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 不得随意更改
第 2.1.2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 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接线图、 安装图、 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 2.1.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 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竣工图; 二、 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 施工记录( 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四、 检验记录( 包括绝缘电阻、 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 五、 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线 第 2.2.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 2.2.2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的规定, 对导线的种类、 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 2.2.3 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 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 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洁净
第 2.2.4 条 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