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 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法律规范、 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 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进展、 环境友好、 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改进生态环境, 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烟台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 并符合区域人口进展、 国防建设、 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规划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 , 根据以中类和小类为主、 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划分,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归类。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可结合规划论证讨论确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 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功能用途互利、 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 宜混合设置。鼓舞公共活动中心区、 历史风貌地区、 客运交通枢纽地区、 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二)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严禁三类工业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混合。严禁特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 三) 混合用地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第九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 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 一) 多层及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中高层、 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二) 多层及以下公共建筑(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除外)为3000平方米; 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三) 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