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篇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晚报社。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现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撤销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xx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因本案再审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xx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作出的判决有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审法院认定2011年12月26日申请人王xx已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虽然2011年12月26日年满60岁,但是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2年8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不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并非自动终止,应该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也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将申请人无故解聘,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未通知工会也没有与申请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妥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违反本法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不仅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综上,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此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二审法院在未引用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想当然认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亦终止于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05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金,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2年8月,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终止不仅要达到退休年龄,还有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而实际劳动者只是年满60岁,仅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故用人单位不应该终止缴纳,反而应该缴纳至2012年7月。二审法院在未引用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想当然的判令被申请人为判决申请人缴纳2005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金,是有悖《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还剥夺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社保权利。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片面的适用法律,致使作出错误的判决,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处理。此致xx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王xx2013年月日【篇二: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进,男,38岁,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市民,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路86号b1503室,现住河南省方城县裕景广场5号楼1单元406室,手机号:15993177063邮政编码473200原审被告:河南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公司地址:方城县中达花园1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林再审申请人周进因与被告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现在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1,撤销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和方城县作出的(2013)年方民劳初字第11号判决,依法重新公平公正审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