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甘肃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管理秩序,法律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勘查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维护本行政区内矿业秩序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条件和经费,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监管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关要求,协同负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管理秩序。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构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构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构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工信、公安、环保、林业、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靠实部门责任,形成执法合力。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能够给予奖励。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前不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得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采矿活动。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等情况。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将案情、处理结果、督办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矿产资源的;(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批准的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四)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五)其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