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为确保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巩固和健康进展,保障其合法权益,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协助地方承担安置电力行业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任务,由国家、地方、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共同扶持兴办,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自救,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以上所称就业安置任务是指: (一)劳服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待业人数占百分之六十及以上为主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及企(事)业单位其它待安置人员
(二)劳服企业在存续期间根据主办单位安置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承担安置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电力行业兴办的劳服企业,经主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性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即可经营
第四条 劳服企业是电力进展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仔细贯彻执行“电为核心、多种产业、三大支柱、协调进展”的方针
加强领导,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加速劳服企业向产业化、集团化经营的方向进展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第一把手要把大力进展劳服企业,进展集体经济,纳入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解决进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网、省(市、区)局、企(事)业单位和劳服企业要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对劳服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令和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市、区)地方政府制订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取得她们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二、对劳服企业的管理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电力行业分布面广,跨越省、市、区,多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