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连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连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附件:连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景观而设置的各种光源照明设施,包括对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面、桥梁、户外广告和城市附属设施的亮化
前款所称城市附属设施,是指公共汽车站亭、电话亭、书报亭、公用标志等
第四条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夜景亮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规划,对城区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检查、验收;对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规划、建设、供电、公安、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二章 夜景亮化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规划的要求,并经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亮化设施:(一)市区主干道、商业繁华道路两侧和主要广场及窗口地段周边的建(构)筑物及户外广告设施、店字招牌等;(二)市区主干道以外的高大建(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三)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