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规定见《公司特殊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划分第四条人事处为本管理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由人事处、仓储中心、安全环保处、各处室、车间分层管理,具体职责划分如下:(一)人事处管理职责:1、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2、负责监督检查各车间劳保用品管理工作;3、负责公司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验收及台帐登记工作。(二)生产设备处管理职责:1、负责劳保用品计划的审核、汇总、监督、检查;2、负责计划上报至股份公司;3、负责监督计划落实情况无(二)仓储中心管理职责:1、负责劳保用品的储存、保管及发放;2.建立劳保用品的出入库管理台帐;3.负责各类劳保用品的调拨、记录、验收等工作。(三)各车间管理职责1.车间安全员负责审核各车间劳保期限、数量等。2.车间负责本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统一发放、管理、领用台帐等。3.每月15日前上报本部门劳动保护用品计划至人事处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第五条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公司在岗员工按《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见附件)发放劳保用品。本规定未提及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中按相近工种对照确定。短期聘用人员的劳保用品发放按所签定的聘用协议执行。第六条为节约成本,各种劳保用品必须在领用时间〈具体到日〉到期后,方可领用。劳保用品的领用由各处室、中心、车间每月统一办理。第七条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岗位的,对已领用的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根据新旧岗位的标准进行相应的延长或缩短。无第八条因休假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按休假时间顺延。第九条调离、辞职人员离开公司时,所领用的劳保用品若使用年限不足,按使用年限折旧交款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使用程度有仓储中心保管员鉴定。第十条卫生用品发放时间为每两个月一次,管理部门、处室人员发放标准为每次30元,车间人员发放标准为每次40元。第十一条各处室、中心、车间、内勤或安全员需在双月的5日之前,核对上两个月考勤,向人事处申报卫生用品计划。第十二条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15天以上(不含15天),或跨两个月连续15天以上(不含15天)缺勤扣发半份,两个月中均有15天以上(不含15天)缺勤者,取消发放该次卫生用品。第十三条各处室、车间、中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到仓储中心领取劳保用品进入部门成本。第十四条遇特殊情况需增发的劳保用品,由处室、中心、车间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和人事处领导签字备案后,方可领取。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程序无第十五条劳保用品领用程序:(一)各处室、中心、车间材料员按照公司领料程序,在公司ERP库存系统中作领料申请单。(二)各部门材料员负责开具本部门的劳保用品领用通知单。(三)各部门内勤、安全员组织班组统一在仓储中心领取劳保用品。(四)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劳保用品领用台帐。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工作服未到规定年限发生丢失现象的,员工需在缴纳劳保折旧金后,方可领取新工作服。工作服领用标准自领用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七条各部门内勤、车间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劳保领用及登记台帐。劳保员必须如实记录部门员工劳保领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每出现一次漏记、错记的,扣罚部门100元。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无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