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细则HWHZD- G13 -XX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细则 -12-25 修订 -12-25 实施HWHWHZDHZD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印 发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细则规定了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运行、 检验、 修理、 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
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 3
8MPa 的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 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的监督, 主要包括: (一)锅炉本体受压元件、 部件及其连接件
(二)锅炉范围内管道
(三)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四)锅炉房
(五)锅炉承重结构
(六)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高压加热器、 低压加热器、 除氧器、 汽机疏水扩容器、 锅炉定期排污扩容器、 连续排污扩容器、 暖风器疏水扩容器等及其安全附件
(七)主蒸汽管道、 主给水管道、 高温柔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八)生产附属系统中包括仪表空气系统储气罐、 厂用空气系统储罐、 空气干燥器罐、 及各类空气储罐、 燃油系统的轻油卸油加热器、 氢站高压氢气储瓶、 氢气缓冲罐等及其安全附件; (九)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其它受监压力容器
第三条下列人员应熟悉本细则的相关内容: 生产副厂长公司生产主管领导; 策划部、 检修公司检修责任部门、 运行部、 策划部及生活服务公司等主管领导; 策划部机炉电专责工程师; 检修责任部门、 运行部的机炉电专责工程师及技术员; 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 焊接技术员及焊工; 物资供应处备品配件专责工程师及材料库保管人员; 生活服务公司设备专责工程师及安全员等
第二章 引用文件
29 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劳部发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