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篇一: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我分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分局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劳动监察股股长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监察员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四)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劳动监察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投诉举报案件拖延、推诿办理;(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劳动监察人员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