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 励 扶 助 : 山 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 扶 助 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的有关情况,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深入地推广和实施,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 0 0 5 】8 4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管理规范、快捷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核查、登记、传输、应用、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个案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口径解释及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统计调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录入维护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并进行质量控制;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与信息上报 第六条 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 9 3 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1 9 7 3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年满 6 0 周岁。 第七条 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