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干部的行为,保证单位及其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单位干部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单位干部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单位干部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单位干部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干部职务
单位干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单位干部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