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 平安个人抵押物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抵押给银行的个人房屋。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五条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2 4 (七)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间接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可按保险标的的购置价确定,也可由被保险人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约定起始日、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相关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时止。 保险费 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