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7-22【生效日期】2005-07-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网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
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依照《关于军队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的处理规定(试行)》和《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公开发表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在军队中进行策反或者组织、参加危害国家、军队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在军队中擅自成立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以外的团体、组织或者擅自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成立或者参加军队禁止性组织及其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编造或者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载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参与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等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