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节 货物进出口贸易合同(I)就本质而言,书面合同无论繁简,大都具有四大基本功能模块:即锁定交易平台模块、锁定交易内容模块、锁定交易方式模块、锁定假定处置模块(吴江水 2024:20-21)
本节将基于《中国对外贸易货物进口合同》与《中国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①就此分别展开讨论,但涉及交易方式的规定除外
因其关系众多国际惯例,故而留待下一节再专门讨论
1] 锁定交易平台模块所谓锁定交易平台功能,即确定合同的基本规则 (吴江水 2024:20)
在引为范例的合同文本中,该模块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7
11]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的重要性体现于纠纷的处理,它是司法或仲裁机关推断合同类型并适用合同法律的重要依据(吴江水 2024:148)
故合同名称的翻译,应当与适用该合同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譬如以下二例:例【1】中国对外贸易货物进口合同对比译文:CHINA FOREIGN TRADE PURCHASE CONTRACT例【2】中国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对比译文:CHINA FOREIGN TRADE SALES CONTRACT由于《中国对外贸易货物进口合同》与《中国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中均规定: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即是译者处理此两类合同的名称时所应留意的准据法后者自然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前者则总计规定了十五类合同,其中仅买卖合同有关货物销售,此外还包括不少涉及服务销售的有名合同
所以,例【1】、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