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锡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甲方: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为保证广阔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24〕258 号)、《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 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市区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11 号)、《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锡政发〔2024〕156 号)、《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锡劳社医〔2024〕12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乙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具有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离休人员统筹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也适用本协议及相关条款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仔细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无锡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离休人员统筹医疗的管理办法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章 服务管理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离休统筹(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共同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和经办水平,努力为广阔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