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章 “进出口代理通”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进出口代理通”业务是指进出口商品最终用户(以下简称“进出口用户”)委托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商”)代理其进出口商品,我行通过对进出口用户及/或代理商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为代理商/进出口用户提供开立信用证授信以及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押汇、出口贴现等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第二条 进出口代理通业务授信方式为专项授信额度,授信用途目前仅限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授信、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押汇、贴现等),期限最长为一年。第三条 办理进出口代理通业务的进出口用户与代理商之间应具备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经济纠纷和问题。根据进出口用户与代理商的关系紧密度和实际需求,我行“进出口代理通”产品分为代理通 A 模式、代理通 B 模式、代理通 C 模式和代理通 D 模式四种。1、代理通 A 模式是指我行为进出口用户(系集团公司)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由其授权代理商(系集团下属分公司/经营部或子公司)使用,在我行办理进出口融资业务。2、代理通 B 模式是指在进口用户为代理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基础上,我行为代理商核定进口开证项下融资专项授信额度,并为其办理相关进口开证及其项下押汇业务。3、代理通 C 模式是指在进口用户在我行已经获得贷款额度的情况下,进口用户、代理商与我行签订三方协议,由进口用户以贷款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承担代理业务项下的付款责任,我行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直接为代理商核定进口代理开证专项授信额度,并办理进口开证业务。4、代理通 D 模式是指在进口用户承诺对代理商特定进口开证业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第一性清偿责任的前提下,我行为进口用户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由进口用户授权委托代理商在额度内办理相关的进口开证业务。第四条 代理通业务各模式项下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五条 代理通授信额度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根据总行有关贸易融资基本规定执行;授信项下进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等融资业务可以使用人民币或外币进行融资,利率根据总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第二节 代理通 A 模式业务基本规定一、适用范围及授信要求第六条 代理通 A 模式的适用对象为我行认定的集团公司客户(包括一类集团客户和二类集团客户),代理商为集团下属分公司/经营部或子公司。第七条 根据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在我行为进出口用户核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