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21 号令)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法律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纳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实行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进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别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根据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