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产品经销合同甲方: 住所地:
签约人:乙方:企业被经销人: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良好愿望,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信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事宜,订立合同
一、经销权的授予1.1 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甲方的 系列产品
1.2 乙方在获得甲方的授权后,在合同期内,有权使用甲方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
1.3 甲方授予乙方的授权书每年审核签发一次
1.4 合同签订后,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向乙方不定期提供行业市场信息
二、经销权的期限2.1 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为止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在 个月内开设经销店面
三、经销权许可使用的地点3.1 甲方授权许可乙方在 省 市 区/县/县级市 镇内行使产品经销权
3.2 乙方在本合同 3.1 条约定的区域范围之外不享有产品经销权,不得销售与本合同有关的产品,乙方违反本项约定,甲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四、 经销品牌使用费数额及其支付方式4.1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品牌使用费人民币 元
品牌使用费不退还
未支付品牌使用费之前,乙方不得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
五、 品牌使用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5.1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品牌使用保证金人民币 元
未支付履约品牌使用保证金之前,乙方不得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
5.2 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将全额品牌使用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存在合同条款里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在发现乙方违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索赔通知,并从品牌使用保证金中收取违约金等款项
乙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