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案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加入时间:2024-07-07 12:52:25陈莹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五条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进行了细化。笔者结合亲手经办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解除权是否消灭问题作一下初步的探讨。 主题词: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 案情简介:2006 年 4 月 30 日,王某与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某楼盘 5 号楼 1102 室房产,总金额为 1057206元,交付期限为 2007 年 5 月 1 日前;合同约定签合同当日王某支付定金 100000 元,2006年 5 月 31 日前再支付购房款 357206 元,余款 600000 元应当于 2007 年 5 月 1 日前付清;合同第七条还约定王某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 90 日后,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没有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王某只如期交付了定金,另两期房款至 2024 年底还未支付。2024 年 12 月 26 日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载明:“望您务必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来办理交款及交房事宜,或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办理退房手续。” 2024 年 2 月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庭调查时,双方当事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王某尚未缴纳后两期房款 957206 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否还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的效力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展开探讨。 一、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已经超过 第一种观点认为: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应当支持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我国《合同法》第 95 条第 2 款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