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 业 名 称 字 号 授 权 使 用 协 议企 业 名 称 字 号 授 权 人 ( 甲 方 ) : 秦 皇 岛 振 华 文 化传 播 有 限 公 司企 业 名 称 字 号 被 授 权 人 ( 乙 方 ) :鉴 于 :1 、 甲 方 与 乙 方 的 属 于 互 利 共 赢 的 合 作 企 业 , 双 方另 存 在 合 作 协 议 , 在 合 作 期 间 , 甲 方 已 申 请 并 注 册“ 秦 皇 岛 振 华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为 其 企 业 字 号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 振 华 教 育 ” , 现 乙 方 已 在 开 发 区 明 日 星 城三 区 , 并 将 更 名 使 用 “ 振 华 教育 ” 作 为 其 小 饭 桌 的 名 称 。2 、 甲 方 注 册 “ 振 华 教 育 ” 为 其 企 业 名 称 在 先 , 但考 虑 到 互 利 共 存 的 关 系 , 现 甲 方 同 意 将 其 企 业 名 称 字号 授 权 给 乙 方 使 用 。基 于 上 述 情 况 , 根 据 《 民 法 通 则 》 和 《 企 业 名 称 登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 乙 双方 遵 循 自 愿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企业 名 称 字 号 使 用 授 权 协 议 。一 、 关 于 企 业 名 称 字 号 的 授 权 使 用1 、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使 用 的 企 业 名 称 字 号 为 : “ 振 华 教 育 ” 2 、 甲 方 将 其 已 注 册 的 企 业 名 称 “ 振 华 教 育 ” 字 号特 授 权 乙 方 仅 用 于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小 饭 桌 ) 注 册 ,其 他 事 项 不 再 授 权 , 其 他 行 为 均 是 乙 方 行 为 , 与 甲 方不 再 有 关 联 。 3 、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在 其 单 位 名 称 中 的 “ 振 华 教 育 ”字 号 保 留 使 用 的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使 用 期 满 不 再 延 展 。 如 需 延 长 使 用 时 间 , 由 甲 、 乙 双方 另 行 续 订 企 业 名 称 使 用 授 权 协 议 。4 、 未 经 甲 方 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