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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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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李某就读于北方某名牌大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房地产公司面试。李某的综合素养比较出色,在体育方面也有特长。当时李某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比较欣赏李某,于是决定留用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做内勤管理人员。1 年之后,李某提升李某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不久,李某被某猎头公司挖走,房地产公司损失比较大。公司新换了负责人韩某,韩某以前与李某不和,对李某提拔的人也不是很看重,韩某对李某以前的人事安排也不是很满意,于是决定进行调整。韩某安排李某做外勤销售人员。李某以自己签订的合同中只约定做内勤管理人员为由,拒绝了公司的安排。而韩某却表示合同是李某签的,李某已经走了,现在公司由他负责,所有人员都需要由他重新安排,而不是按合同办,遂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了争议。李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案后核对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公司表示会尽快对公司人员作出调整,并将李某安排回内勤工作,李某接受了调解。这是一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化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据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现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仍然要由企业承担。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企业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企业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企业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企业必须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负责,承担责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存在,原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依旧有效。 案例中,该房地产公司的原主要负责人李某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现任的负责人韩某应当承认并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认为与李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的行为,对新任领导没有约束力,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李某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该房地产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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