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佛山市南海西樵科丽达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钟方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钟兴国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10-8)佛山市南海西樵科丽达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钟方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钟兴国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大民初字第 7720 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西樵科丽达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民乐儒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乐,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钟方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大生庄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钟兴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刚(兼被告钟兴国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兴国,男,1975 年 12 月 18 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钟方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 140 号 1 栋 4 层 107 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西樵科丽达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丽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钟方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方宇公司)、被告钟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科丽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乐、被告金钟方宇公司及被告钟兴国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丽达公司诉称:科丽达公司与金钟方宇公司有多年布料购销合同关系,由科丽达公司向金钟方宇公司提供用于体育用品生产的各种布料,但金钟方宇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2009 年 6 月 8 日,双方签订《还款协商书》,确认金钟方宇公司自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7 月累计欠科丽达公司货款 503 145
金钟方宇公司承诺在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2 月共 7 个月内分月清偿所欠货款,同时钟兴国自愿为金钟方宇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