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技术合同技术合同(p108)(一)技术合同的无效1
除《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外,具有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讨论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根据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1)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当事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① 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② 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③ 承担保密义务
【解释 1】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解释 2】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解释 3】对方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2)双方恶意串通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二)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 30 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