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假文凭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江苏专业劳动合同律师表示,一方实行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 2024 年 3 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 2024 年 4 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 2800 元,合同期限至 2024 年 4 月止。2024 年 10 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定通知李某,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解除双方于 2024 年 4 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嗣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 2024年 10 月份工资仅支付了一半。李某不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 2024 年 10 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 2800 元。 [评析] 那么双方所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责任亦应如何承担呢? 一种意见认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现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已意见一致,某电脑公司应全额支付李某最后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双方于 2000 年 4 月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双方之间所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李某所持文凭真假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李某有无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若李某按时保质全部完成工作任务,某电脑公司就应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能力作力考核一个人的标准,而不应以文凭取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的。尽管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动,作为用人单位某电脑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李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酬劳,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应支付。理由有:(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以假文凭同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识,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本案劳动合同无效,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从一开始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无约束力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已付劳动的酬劳。《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