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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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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 ( 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 ) 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201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 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 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根据该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募投资基金。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在这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 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2007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在这种形式中, 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自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201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2013年 6 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 (公司制、 合伙制与契约制) 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一般情况下,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50 人以下。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相关规定: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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