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案例篇一:民间高利贷案例】导读:2015 年 8 月 12 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介绍江苏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给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8 项提示,并公布 10 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01
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基本案情2007 年 12 月至 2008 年 9 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 420 万元
2009 年 1 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 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 月份归还
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 年 7月 27 日收回借款 40 万元、8 月 26 日收回借款 30 万元,11 月 6 日收回借款 10 万元
2011 年 7 月 12 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 420 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 09 年纪某向郭某出具 80 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 420 万元发生于 80 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 420 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 80 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420 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基本案情 2009 年 6 月至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