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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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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 则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 则发布时间: 2019-12-04 从我国房地产实践来看,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研究和论证;另一方面需要实务上的反复实践、运用和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普及和应用才是根本。没有法律的普及和应用,就没有法律的生命。今天第一范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xx 年 9 月 18 日,原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 )与被告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馨源公司 )和第三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 )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全威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号的土地转让给被告桂馨源公司,并将土地过户到被告桂馨源公司在柳州成立的公司(恒茂源公司 )名下,土地转让价款为2860万元。同时约定由于原告超凡公司在转让土地上前期投入了资金并做了一些工作,被告桂馨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40 万元,该款项于被告桂馨源公司得到土地使用和开发指标批文,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时间起一年内支付。之后,原告与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 年 12月 17 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于20xx 年 2 月 25 日通过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审批同意转让,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 年 1 月 10 日取得 (20xx)第100757号国有土地证,并于20xx 年 12月交纳土地变性费用,将土地变性为建设开发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到20xx 年 2 月止,被告恒茂源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的嘉汇 龙潭 小区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但被告恒茂源公司仅仅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补偿款,其余款项拖了几年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庭审中,被告恒茂源公司答辩称其不是《土地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对超凡公司没有付款义务。被告桂馨源公司答辩称:1、超凡公司与全威公司作为共同体履行《土地开发合同》中出让方的权利义务,二者权益完全统一,桂馨源公司与超凡公司之间不存在单独的债权债务关系。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2、所谓的补偿款实为土地对价的一部分,是全威公司指定要求支付给超凡公司的,超凡公司并无独立债权。3、桂馨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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