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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姚晓蒙和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著作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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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姚晓蒙和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岳晓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汉族,1950 年 8 月 20 日出生,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 3 号楼 3 单元 4 号。 委托代理人辛国安,男,汉族,1948 年 10 月 28 日出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辑,住海淀区玉泉路 7 号院 5 号楼 1 层 111 室。 被告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巩华大街 80 号。 被告姚晓蒙,男,汉族,1952 年 6 月 12 日出生,住北京是海淀区新外大街乙 25 号电影艺术讨论中心集体户。 被告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环中路 4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群,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漂亮,女,汉族,1950 年 2 月 28 日出生,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职员,住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0 号 3 号楼 18 层 3 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委托代理人黄洪,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影制协”)、被告姚晓蒙和被告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以下简称“北洗厂”)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夏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平、辛国安,北洗厂委托代理人张漂亮、黄洪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影制协、姚晓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公司诉称:1996 年 10 月 17 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电视片买断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将电视片《旱鸭子下海》(以下简称“旱剧”)的版权以人民币 1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影制协。1997 年 8 月 14 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合同金额由 180 万元改为 152 万元,中影制协保证在 1997 年 12 月底前将欠款 103 万元付给我方,如不能还款应交纳滞纳金,如有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偿付欠款。2001 年 3 月 27 日,中影制协的法定代表人姚晓蒙与我方签订《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若不能及时还款,姚晓蒙同意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清偿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还款。2024 年 5 月 19 日,姚晓蒙做出《处理意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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