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BF——2024——0307 合同编号: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项目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共同制定,供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有关的单位参照使用。在订立重大的或内容复杂的合同时,当事人还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2、签订本合同前,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受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3、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当事人可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附件。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5、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目 录 第一条 集成服务内容. 4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 5 第四条 项目需求分析及技术文件编制. 7 第五条 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 8 第六条 项目培训. 9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保修和维护. 9 第八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 10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1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2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3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13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资质名称 : 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集成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计算机信息系统名称)系统集成服务(以下称“本项目”)。本项目的整体功能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