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中商终字第 022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寅生。 委托代理人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炳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大伟。 原审被告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炳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大伟。 上诉人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与上诉人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酒店)及原审被告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薄板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4)相商初字第055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酒店管理公司一审诉称:2024 年 5 月 28 日,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薄板公司签订一份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 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前为酒店的施工期和试营业时间,试营业时间免收承租金,在合同书签订三日内,酒店管理公司向金澄薄板公司支付人民币200 万元定金。合作以后,定金可以冲抵第一周年度的承包款。合同签订后,酒店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金澄薄板公司曾承诺酒店管理公司的年营业额收入在一千万元以上,酒店管理公司信以为真。但实际上金澄薄板公司承诺不实,导致酒店管理公司投资失利,致使酒店管理公司在经营酒店后的五个月内损失额就达到 200万元以上。2024 年 4 月 29 日,双方签订了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并要求金澄薄板公司返还剩余的租金和投入款。但金澄薄板公司至今仍未能归还剩余租金和投入款。金澄酒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双方所争议的酒店资产属于金澄酒店所有,酒店管理公司所支付的承包定金也是直接打到金澄酒店名下。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返还酒店管理公司的剩余租金 80.80 万元和投资款 176.40 万元,共计为 257.20 万元;2、诉讼费用由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承担。 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一审共同辩称: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