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 1 月 6 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 1000 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 120 元,女鞋 110 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 1 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 1 月 8 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 1 月 27 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 120 元,而且必须购买 2000 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 1 月 28 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 120 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 1 月 30 日 9 时
试分析: 1
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
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 1000 双改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