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舞和保护发明制造,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实施,使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专利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是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有用新型、外观设计和专利技术中包含的技术秘密(KNOW-HOW) 第三条吉林省专利管理处和经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专利许可合同的审核、监督和检查,以及纠纷的调解和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四条专利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有偿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专利许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不受部门、地区、经济形式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专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七条专利许可合同中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当事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订,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后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需要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或主管机关批准及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履行手续后生效
第九条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各专利代理机构可作为双方中介人,也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
对促成专利许可证合同的中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合理的酬劳
第十条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出具代理人委托书
代理人应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