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24〕69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省各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 林 省 总 工 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选派代表实行协商会议的形式和集体协商的方式,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中劳动酬劳、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公平合作、诚实信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实行过激行为的原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和产业或系统内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