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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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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乙方:鉴于甲方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甲方为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事宜,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一、 竞业限制的定义1、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2、对于竞争对手和从业范围,相关的法规规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3、补充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 3 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承担项目(专题)的主要讨论人员,在攻关讨论过程中不得调动到其他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离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 1年内不得从事与攻关内容相关的技术工作。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3 年。二、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义务(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乙方同类的业务;(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乙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甲方不得到与乙方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为其提供各项服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乙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甲方不得自办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2、乙方义务(1)从甲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期限,乙方应当根据竞业限制期限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2)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金额为甲方离开乙方单位前一年的在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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