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编号: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建设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建设类)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区(县) 局;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 受让人: ;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
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